欢迎访问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中文 | ENGLISH 登录个人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建议提案办理

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试行)

发表时间: 2023-03-01 来源: 自治区外事办公室

        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推进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明确职责,强化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范围

        1、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对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工作的建议,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对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工作的提案。

        2、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视察工作时或以其他方式对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办理程序

        1、承办。(1)本办收到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后由综合处统一负责签收、核对、登记,如发现确实不属于本办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在交办后5个工作日内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协商调整承办单位,不得搁置不报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2)由综合处提出承办处室建议,经分管办领导和办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布置落实。(3)承办处室拟出答复件后,报分管办领导审签,办主要领导签发。(4)承办处室按复文按规定的统一格式行文、填写反馈意见表后,将办理材料整体移交综合处,由综合处寄送各代表、委员和有关单位,并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5)如代表、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承办处室和分管办领导应再次征求代表或委员的意见。

        2、主办和协办。由本办主办的建议、提案,如有协办单位,要积极主动与协办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并将意见汇总后及时答复。由本办协办的建议、提案,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主动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

        3、办理时限。两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办复;两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要在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建议提案办理结果明确表示不满意的,应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三、复文要求

        1、复文应使用本办公函纸,按规定的统一格式行文,文字简洁,用语谦逊,格式规范,注明经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集体建议、提案,复文抬头应写明单位名称;个人(包括联名)建议、提案,复文抬头直接写代表或委员姓名。

        2、规范类别标记。根据类别在答复件首页右上角为建议和提案作出标记。所提问题已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记;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经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记;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标记。

        3、复文的寄送。寄送复文时应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或《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将答复寄送联名的每一位代表;政协委员联名提出提案,应将答复寄送前三位提案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内容相同的,应分别行文答复;有会办单位的,应同时抄送会办单位1份;所有复文均需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联络机构、自治区政协提案工作部门各2份。

        四、办理要求

        1、承办处室办理建议、提案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保证质量,讲求实效。凡条件具备,能够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制定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取得代表和委员的理解。

        2、在办理过程中,应积极登门走访代表和委员,或通过电话与他们取得联系,也可采取召开专题座谈会、实地考查、现场办公等多种形式,直接与代表、委员见面,介绍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并注意加强与自治区人大、自治区政协的联系,以得到他们的支持和帮助。

        3、重点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在接到建议、提案后,单位要及时研究分析,认真筛选确定本部门承办的重点建议和提案,办理意见应经集体讨论研究后再行答复。

        4、实行领导负责制。各承办处室负责人要负责本处室办理建议、提案的督办、查办和审核,重要建议、提案分管办领导要参与办理。对涉及其他处室业务的建议、提案处室间要相互主动进行协商。

        5、办理工作列入目标考核管理,作为年终各处室工作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