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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发表时间: 2024-07-11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宁夏对外友协”)成立于1983年9月,是从事民间外交工作的自治区级人民团体,是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单位会员。本会以增进宁夏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推动国际交流和合作、维护世界和平和祖国统一、促进共同发展为宗旨,着力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民间友好工作,不断奠定和扩大与世界各国友好关系的社会基础,全力服务国家总体外交,服务自治区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并组成常务理事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由区内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智库媒体、社会组织、企业6个界别共85家单位理事组成。2024年5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换届大会暨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银川召开,选举白玉珍同志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长。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章程

(经2024年5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宁夏对外友协”。英文译名为NINGXIA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简称“NXPAFFC”。

第二条 本会是自治区级人民团体,是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单位会员,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以增进宁夏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推动国际交流和合作、维护世界和平和祖国统一、促进共同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外交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主线,充分发挥在民间外交上的引领作用、在公共外交上的骨干作用、在中外地方政府交流上的桥梁作用,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民间对外友好工作,全力服务国家总体外交,服务自治区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外工作决策部署,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政策和自治区有关外事工作的政策法规,规划、指导、协调自治区民间对外交往活动。

第六条 促进中外民间友好交往,开展代表团互访,举办纪念庆典、研讨会、洽谈会、论坛、展览、演出等交流活动,开展国际青少年友好交流活动,对外讲好中国故事、宁夏故事,加强交流互鉴,增进了解互信,促进民心相通,践行全球文明倡议。

第七条 调动、凝聚和培育各方面对外民间友好力量,建立交流机制,搭建合作平台,促进自治区对外经贸、产业、科技、教育、文旅、青年、生态治理等领域交流和合作,推动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第八条 代表宁夏人民与世界各国友好人士、友好组织和社会团体发展和建立友好关系,开展有利于增进人民友谊、推进互利合作、促进和平发展的活动,壮大宁夏国际“朋友圈”,巩固和扩大中国与各国友好关系的社会基础。

第九条 根据授权,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本地区国际友好城市工作,推动自治区及所属市、县(区)同外国地方发展和建立国际友好城市关系,促进双方开展务实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指导自治区各市、县(区)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自治区民间外交人才培训和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开展其他有关发展宁夏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友好关系的工作。

第十三条 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完成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有关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理 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单位理事组成。

第十六条 由理事会与社会各界推举的自治区有关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确认同意本章程的,经本会确认后可成为单位理事。各单位理事推举代表担任单位理事代表,代表因岗位调整等原因更替后,应及时另行推举代表并报本会备案,原代表自然免去。

第十七条 理事享受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经本会同意,可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理事名义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国际友好交往活动。

第十八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形象。触犯法律法规的,其理事资格自动撤销。

第四章 机 构

第二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审查本会工作报告;

(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常务理事;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组织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并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根据需要,可临时召集理事会会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需向全体理事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办公室。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会 徽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徽由地球和握手图案,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中文全称和英文译名缩写等元素组成。

第二十九条 经本会授权同意,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和纪念品上印制,或在互联网媒体上使用,也可以制成徽章佩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会会址设在银川市。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对外友好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