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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公开宣传图片

发表时间: 2017-04-14 来源:

宁夏国家安全机关举报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有关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可疑人员及情况向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举报。

一、举报内容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组织、策划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可疑人员及情况;

(二)策动、勾引、收买我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可疑人员及情况;

(三)窃取、刺探、收买、打听、调查、搜集我政治、军事、科技、经济等方面情况的可疑人员及情况;

(四)非法搜集我民族、宗教、气象、环境、地理数据、人体基因等非传统安全领域情况、资料的可疑人员及情况;

(五)向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可疑人员及情况;

(六)进行邪教和非法“功、法、会”宣传活动的可疑人员及情况;

(七)进行极端宗教宣传活动的可疑人员及情况;

(八)散布反政府言论,煽动非法聚集活动的可疑人员及情况;

(九)煽动、插手我各种利益诉求群体,炒作社会热点问题的可疑人员及情况;

(十)影响或威胁我各类重大活动安全举办的各种苗头和隐患等;

(十一)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疑人员及情况。

二、举报电话

12339(24小时受理举报)

三、举报保护

国家安全机关依据法律,对举报公民或组织给予保护,不将可疑情况的来源公开,严格保护举报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举报奖励

对公民或组织举报的可疑人员及情况,经国家安全机关查证属实的,国家安全机关将依据举报事项的重要程度按照规定给予人民币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五、注意事项

为便于查实情况和奖励,公民和组织在举报时,要留下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也可通过电话预约上门举报。对故意捏造、造谣诽谤造成不良后果的,国家安全机关有权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