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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团

发表时间: 2020-08-20 来源: 中国外交部官网

外交团是各国驻同一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馆长及其外交人员的总称。外交团制度不是根据国际法的规定,而是按照国际惯例和传统而形成的,所以不行使具有法律性质的职能。

有的国家外交团成员仅限于使节,也有的除使节、全体外交人员外,他们的配偶和子女也属于外交团。领事不属外交团的成员。

一、外交团团长

外交团团长由外交团中级别最高、递交国书最早的外交使节担任。驻有大使的国家中,公使就不能当外交团团长。在一些信奉天主教的国家里,梵蒂冈教廷使节被认为是当然的外交团团长。

外交团团长临时缺位时,由在先权仅次于他的使节代理,如设有副团长一职,则由副团长继任。外交团可设秘书一人,负责办理日常具体事务。外交团的秘书可由外交官或其他人员担任。

外交团团长代表外交团,其职责主要是在某些典礼和交际场合代表外交团致辞、祝酒;就某些有关外交特权的问题与驻在国联系、交涉;向外交团成员传达驻在国政府有关礼仪事项的通知;向新到该国的外交代表介绍驻在国的礼仪、风俗及其他惯例;向驻在国政府转达外交团在礼仪等问题上所取得的协议和意见;调节外交团成员之间有关礼仪方面的争执等等。总之,外交团长的职责一般多为礼仪性活动。在工作中,外交团团长应尊重驻在国的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不干涉驻在国的内政。

外交团团长所享有的特权与豁免权和其他使节并无任何区别,但其所享有的礼遇则高于其他成员。

二、外交团的活动

外交团的活动通常是礼仪性的,如向驻在国表示祝贺、慰问、吊唁;参加典礼活动;磋商驻在国对外交团的优遇和礼仪安排;为离任使节举行饯行活动;对驻在国为外交团举行的活动表示答谢等等

外交团所议决的一切事项或共同提出的要求,驻在国并无必须奉行的义务,亦不受其束缚,但驻在国对外交团的正常活动也应给予一定的便利,对其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予尊重。

外交团不应有干涉驻在国内政的行为,其内部事务也应平等协商解决。

三、外交团的在先权

外交团的在先权就是外交团成员在外交团中的排列次序。

外交团的在先权首先按等级而定,例如大使高于公使,公使高于代办。同级外交代表的在先权按递交国书的日期而定。代办则按递交介绍书的日期而定。

外交代表如发生再递国书的情况,按一般惯例,如果等级无变动,其在先权仍照再递前的位次不变。如果升格,则按再递国书的日期确定他在升格后在同级外交代表中的位次。

临时代办的位次在常任代办之后。临时代办中,大使馆的临时代办先于公使馆的临时代办,公使馆的先于代办处的。同级外交代表机关的临时代办以其就任临时代办的日期决定在先权,而不按其本人的原职级,但也有某些国家是按临时代办本人的原职级来确定的。

外交团中其他外交官的在先权按其职衔而定,例如公使衔参赞先于参赞,参赞先于一等秘书等,依此类推。在职衔相同的外交官中,大使馆的先于公使馆,公使馆的先于代办处。在同级外交代表机关中职衔相同的外交官以在驻在国担任该项职务的日期先后来决定他们的在先权。

各国武官之间的在先权按其军衔确定,军衔相同时,则以在该国担任该项职务的日期先后来决定,副武官不论军衔多高,均排在所有武官之后。

四、其他外交人员(包括夫人)组织

武官团,武官团是由各国驻同一国外交代表机关的全体武官、副武官组成。其中军衔最高并在同级中到任最早的一位武官担任武官团团长,其作用与外交团团长相似。

有些国家的外交人员在驻在国发起组织“外交官聚餐会”、“外交官俱乐部”、“外交官协会”等,有些外交人员的夫人发起组织“妇女国际俱乐部”、“夫人协会”等。

这样的组织目的多为促进相互交往,交换情况,开展工作。这些组织也应尊重驻在国的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绝不应干涉驻在国内政,更不得以组织名义从事不正当的、有损于驻在国的活动,

以上各外交官(夫人)组织以及各组织所举办的活动,各国外交代表机关的人员是否参加,均视各自情况决定。

转自:中国外交部官网(http://www.fmprc.gov.cn/web/ziliao_674904/lbzs_674975/t9042.shtml)